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营业期限变更、股权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变更、经营范围变动备案、实收资本变动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等变更手续,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深圳外资企业变更资料大全。
外资企业变更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
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减少实收注册资本总额的,还应提交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备案事项变动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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